一、公司起名,应注意根据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:
1、有损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2、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;
3、外国国家名称、国家组织名称;
4、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;
5、汉语拼音字母(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)、数字;
6、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二、公司起名,应注意根据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有:
1、全国性公司、大型进出口公司、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等文字;
2、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,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“总”字;
3、只有私人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,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;
4、使用“开发”、“实业”、“发展”等词汇为商号的,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。
1994年7月1日生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对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: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;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,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。
需要在设立之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,主要有以下三类公司:一是非经行政当局许可不得成立的公司,如股份有限公司;二是意欲进入许可证制度控管之下的行业的公司;如:保险公司、证券公司;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管制之下的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,如由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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